(2013)温乐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黄玲娟与王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娟,王伟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351号原告:黄玲娟。被告:王伟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娟诉被告王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玲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玲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