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俄正凯与李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正凯,李继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俄正凯。被告李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俄正凯与被告李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俄正凯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俄正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正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俄正凯承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