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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俄正凯与李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正凯,李继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俄正凯。被告李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俄正凯与被告李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俄正凯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俄正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正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俄正凯承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