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于宗成与孙秀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于宗成。被告孙秀全(又名孙秀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成与被告孙秀全(又名孙秀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成于2013年4月2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成撤回对被告孙秀全(又名孙秀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