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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袁光炎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40号原告:袁光炎。委托代理人:袁冬伟。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北京。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炎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光炎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袁光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光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光炎负担。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尚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