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玉兰等诉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撤销公���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刘宝仲,刘宝成,刘云,刘宝光,刘萍,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94号原告刘玉兰,女,1947年4月3日��生。原告刘宝仲,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原告刘宝成,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刘云,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刘宝光,男,1957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原告刘萍,男,1962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卫江,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琛,女,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6区1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利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立秋,女,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兰、刘宝仲、刘宝成、刘云、刘宝光、刘萍要求撤销原东城区公证处作出的(83)京东证交字第29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兰、刘宝仲、刘宝成、刘云、刘宝光、刘萍诉称,原东城区公证处为被告东城区司法局的下属单位,原东城区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严重侵犯了六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下属原东城区公证处1983年8月31日作出的《公证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的《公证书》系原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于1983年8月31日作出,该公证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因此,对该行为的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兰、刘宝仲、刘宝成、刘云、刘宝光、刘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群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