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婉琴,吴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85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赵婉琴被执行人吴启元申请执行人赵婉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9455万元。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