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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陆孝干、何建兰与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孝干,何建兰,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陆孝干。原告何建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德洧、黄少群。被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孝干、何建兰与被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孝干、何建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陆孝干、何建兰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浩杰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