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滨汉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与梁永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滨汉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2号。被执行人梁永珍。本院依法作出(2012)滨汉执字第1708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梁永珍工资收入2000元,现被执行人梁永珍已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始,停止对被执行人梁永珍工资收入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