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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桥联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秦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桥联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伟荣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桥联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张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174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张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