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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建立与吴世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7号之二原告:李建立,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公民身份号码:×××3837。委托代理人:范然峰,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国,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系珠海市香洲女儿福餐厅经营者。原告李建立诉被告吴世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整,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45元整,共计人民币2495元整,由原告李建立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