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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益冲与华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益冲,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宋益冲(又名宋益聪),农民。被执行人:华丰(又名华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1号宋益冲与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宋益冲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9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