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高某。被告:白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系小学同学,于2009年元月经人介绍遇见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19日生一女白某乙。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原告不管不问,并以琐事与原告争吵,由于结婚仓促,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白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白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小学同学,于2009年元月经人介绍遇见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19日生一女白某乙。由于结婚仓促,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交流沟通少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原告与被告分居未满两年,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王雪���人民陪审员 张 金 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小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