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与奉化市英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大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奉化市英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大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46-2号原告: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富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英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王董前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董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辂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奉化大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王董前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董辂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英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大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合计1236元,由原告余姚市涌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印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