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鲜梦与被告郭五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鲜梦;郭五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刘鲜梦。被告郭五峰。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4月7日生一子取名郭轲明。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因聚少离多,无稳固的婚姻基础,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打架,于2009年分居至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子郭轲明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鲜梦与被告郭五峰同居期间所生男孩郭轲明由被告郭五峰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二、原告刘鲜梦享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三、原告刘鲜梦在村组享有的承包地归原告所有。四、原告刘鲜梦如需迁转户口,被告郭五峰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五、双方其他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鲜梦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