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费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裴怀法与杨开岭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怀法,杨开岭,朱景涛,尹洪学,李天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裴怀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开岭,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景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洪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天水,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0)费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0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开岭、朱景涛、尹洪学、李天水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