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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贾凤义与贾增场、牛巧秀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义,贾增场,牛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贾凤义,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贾增场,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牛巧秀,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系被执行人贾增场之妻。本院在执行贾凤义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增场、牛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增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被执行人已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被执行人牛巧秀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贾增场于2013年5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全部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贾增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