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商初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玄其刚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1073-1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楼16楼。法定代理人: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德峰,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79号。委托代理人:薛启刚,山东宇正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玄其刚,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王峰,泰安岱岳区科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民,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玄其刚、张道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玄其刚、张道民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玄其刚、张道民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236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元林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高永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爱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