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