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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XX刚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63号罪犯XX刚,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6)乐刑初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394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乐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起于2006年2月21日止于2017年2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乐减字第16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