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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夏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夏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夏某。被申请人夏某某。代理人李某某。申请人夏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夏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夏某某系申请人父亲。申请人称,夏某某于2008年5月份突发脑梗死,虽积极治疗,但病情好转不明显,现已长期卧床数年,无言语交流,大小便不能告知,日常生活完全由其家人定时完成。夏某某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同时请求法院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夏某某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目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夏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夏某为被申请人夏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顾荣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