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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刘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刘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郭志强,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西阿超乡孤山村。被告刘伟,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碱房乡马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与被告刘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原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