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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与胡得友、刘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胡得友,刘志,利辛县卫生进修学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交通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891660-9。负责人:武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得友,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男,1971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卫生进修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8599189-2。法定代表人:马云松,该校校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利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得友、刘志、利辛县卫生进修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