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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利达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宗福所有的用于为焦作市中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担保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1015**号),现因焦作市中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宗福所有的用于为焦作市中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担保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1015**号)以及房产过户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