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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1日,高中文化。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1日,小学文化。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宜川县集义镇胡家庄村,故本案应由宜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为陕西省宜川县集义镇胡家庄行政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建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