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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与刘本领、周广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刘本领,周广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本领,男。被告:周广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本领、周广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本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