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与刘本领、周广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刘本领,周广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本领,男。被告:周广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本领、周广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本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