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义胜与胡世长、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胜,胡世长,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刘义胜,男。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世长,男。被告: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胜诉被告胡世长、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胜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减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窦本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