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丰渊与陈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渊,陈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丰渊,男。被执行人陈蓬,女,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4.75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658元、执行费6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蓬的银行存款4979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