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庆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庆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雪春。委托代理人:邬叶弟。委托代理人:张春生。被告:倪庆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庆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由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