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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339号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被告:郭某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8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被告以住娘家为名,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无下落,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告同居期间于2009年9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1年5月以住娘家为名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寻找一直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及固安县渠沟乡周家务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被告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便离家出走,2年来原告一直寻找,至今杳无音信。通过原告提供的周家务村村委会的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下落不明2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王某甲宜应由原告抚养,在庭审中原告自愿自己负担孩子抚养费,且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原告自愿自己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永贤人民陪审员  张秋元二〇一三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桥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你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