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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卢伟东与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卢伟东。被执行人卢丽霞。申请执行人卢伟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