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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顺义与王桂海、刘立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义,王桂海,刘立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李顺义,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成,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桂海,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立珍,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顺义与被告王桂海、刘立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顺义、被告王桂海、刘立珍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家俱买卖生意,2010年初,二被告开办酒楼需KTV家俱,通过朋友介绍二被告与原告相识,双方协商好买卖事宜。2010年3月2日,原告将被告购买的家俱送到被告酒楼,当时二被告因现款不足,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后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上书下欠原告家俱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于2010年底偿还5000元,2012年6月份偿还1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5000元。后二被告总是借故拖延,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家俱款5000元。原告提交了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顺义家具款20000元(贰万元整);(支5000元正)下欠15000元正。2012年6月9号,还10000元(壹万元整),下欠5000元(伍仟元整)。欠款人刘立珍王桂海2010年3月2日。”二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家俱买卖生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开办酒楼从原告处购买家俱。2010年3月2日,原告将二被告购买的家俱送到被告处,二被告因现款不足,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上书欠原告家俱款20000元。二被告于2010年底偿还原告家俱款5000元,于2012年6月9日偿还原告家俱款10000元,尚欠原告家俱款5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仍未给付。上述事实,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应及时偿还货款。此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家俱款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桂海、刘立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顺义家俱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