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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罗光娥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光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913号罪犯罗光娥,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楚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光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2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4日,本院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3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罗光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罗光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光娥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光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明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汶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