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培文与张玉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文,张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杨培文,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被执行人:张玉强,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玉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营业室的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