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泽全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泽全,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丁泽全,男。委托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华伟,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泽全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泽全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泽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香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