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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闵功琴与闵宝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功琴,闵宝兵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723号原告闵功琴,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委托代理人,杨萍,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闵宝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功琴诉被告闵宝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功琴于2013年2月1日因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功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功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功琴承担。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邬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