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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盛华与繁昌县百嘉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张盛华,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繁昌县百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孙平,职务(不详)。被告:芜湖市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小香,职务(不详)。原告张盛华与被告繁昌县百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嘉公司)、被告芜湖市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百嘉公司分26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70000元,利息按月息1.3分计算,借款期限分3个月和6个月两种,同时约定,如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外,另按借款本金每日支付违约金3‰。对上述借款,被告亚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上述借款中的部分借款到期后,被告百嘉公司并未归还借款,该公司股份兼法定代表人孙平已无法联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故请求判令:1、被告百嘉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月息1.3分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支付);2、被告百嘉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8000元);3、被告亚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已就本案所涉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根据该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2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