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成明、田秀英与马则祥、马则富、马则荣、马则华、马则兰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田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93号原告马某甲。原告田某。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马某丁。被告马某戊。被告马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田某与被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田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田某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