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胡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光,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晓光,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胡伟,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李晓光与被申请人胡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宝马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宝马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史太宗审判员  王玉芹审判员  牛子群二○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喜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