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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莫胜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莫胜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胜欢,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莫胜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莫胜欢名下的土地、房产、存款及其他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70万元为限。原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补足担保财产,自愿以其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房、珠海市香洲区******及珠海市香洲区******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莫胜欢名下的珠海市夏美路******(权证号码:******);二、查封被告莫胜欢名下的座落于中山市******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6)******];三、查封、冻结被告莫胜欢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上述查封、冻结金额共以人民币770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巧贤审判员  赖伟莲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