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陆娟与厉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娟,厉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陆娟。被告厉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娟与被告厉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