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彩萍、李茂君与贾斌、赵兴、陈旭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彩萍,李茂君,贾斌,赵兴,陈旭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傅彩萍。申请执行人李茂君。被执行人贾斌。被执行人赵兴。被执行人陈旭栋。本院在听证申请执行人李茂君与被执行人贾斌、赵兴、陈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傅彩萍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准许异议人傅彩萍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卓颖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