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海萍与郜衍标、龚爱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萍,郜衍标,龚爱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王海萍。委托代理人:王卫兴、王燕红。被告:郜衍标。被告:龚爱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负责人:何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萍诉被告郜衍标、龚爱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郜衍标、龚爱月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海萍撤回对被告郜衍标、龚爱月的起诉。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