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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恢裁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巧花与被执行人刘永刚、赵修俊、西安汉邦跃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巧花,刘永刚,赵修俊,西安汉邦跃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肖巧花,女。被执行人刘永刚,男。被执行人赵修俊,男。被执行人西安汉邦跃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稳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巧花与被执行人刘永刚、赵修俊、西安汉邦跃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巧花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031.94元,案件受理费3909元,延迟利息4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修俊分别于2013年1月20日、2013年3月20日各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人肖巧花分别向本院出具收条。2013年3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肖巧花同意,被执行人赵修俊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500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