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韦幼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韦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幼英申请执行人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幼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8547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