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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权少军,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董某某,男,汉族,43岁,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同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