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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王兆雄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催字第1号申请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兆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30005123253355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鼎洋机械配件厂,帐号为63×××40)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赵玲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30005123253355,金额为10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鼎洋机械配件厂,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了(2013)台温催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