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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与浙江亚泰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浙江亚泰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38号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华。委托代理人:周茹琴。被告:浙江亚泰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明。委托代理人:刘晓泉。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泰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珊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