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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红强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万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