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9号原告袁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托代理人马松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下岗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