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曹某,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陆某,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